涂料法规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

时间:2014/5/14 9:21:20  作者:小王子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237  评论:0
内容摘要: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行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化学工业部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余年来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工程应用和科研等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包括十二章和四个附录,其中第一、二、十一、十二章为通用部分,其余各章为按材料划分的各种防腐蚀工程的特殊要求,第八、十一章为本次修订时新增内容。

  随着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中路,邮政编码:05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199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第1.0.4条 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

  第1.0.5条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层处理及要求

  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第2.1.1条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
       现象。平整度应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第2.1.2条 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
       应做成斜面或圆角。

  第2.1.3条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注: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

  第2.1.4条 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
       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
       糙面。

  第2.1.5条 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或改建、扩建工程中已被侵蚀的疏松基层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

  二、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等填补,养护之后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

  第2.1.6条 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均应预先埋置或留设。

  第二节钢结构基层

  第2.2.1条 钢结构表面应平整,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

  第2.2.2条 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二、二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第2.2.3条 钢结构表面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干法喷砂、酸洗处理、机械除锈或手工除锈。

  第2.2.4条 对污染严重的钢结构和改建、扩建工程中腐蚀严重的钢结构,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污染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液或乳化剂以及烘烤等方法除去油脂;

  二、被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漆层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烘烤、铲除等方法清理。

  第2.2.5条 经处理过的钢结构基层,应及时刷上底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8h。

  第三节木质基层

  第2.3.1条 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树脂并将表面的浮灰清除干净。

  第2.3.2条 木质基层应干燥,含水率不应大于15%。

  第2.3.3条 基层表面被油脂污染时,可先用砂纸磨光,再用汽油等溶剂洗净。

  木质基层有节疤、树脂时,应用脂胶清漆等作封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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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 防腐 腐蚀 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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